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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 现将省局《关于认真组织好2009年直接接触药品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通知》(冀食药监法函[2009]173号)转发你们,望各局务于4月份开展此项工作,摸清受检人员底数,做到无一遗漏。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市局反馈。健康检查结束后,将检查工作情况书面报市局政策法规处。 联系人:王国庆 联系电话:2096928 二00九年四月八日 附件: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 关于认真组织好2009年直接接触药品工作人员 健康检查工作的通知 冀食药监法函〔2009〕173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实施《药品管理法》关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的规定,近年来,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真组织、监督辖区内涉药企业和单位严格按照规定开展直接接触药品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工作,邯郸、石家庄相继制订出台了地方法规,其他各市依法制定了实施办法,对健康检查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使健康检查工作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为保证药品质量,确保公众用药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为继续做好2009年全省直接接触药品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市局要抓紧安排布置今年的直接接触药品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工作。要周密计划,合理安排,确保落实。 二、要摸清应受检人员底数,做到应检尽检,无一遗漏。 三、要严格按照法定检查项目进行检查,不得随意增减。 四、要严格审核承检医疗机构的相关资质及检测设备水平,确保检查质量。检查费用要格执行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或增加其他费用,给受检人员增加负担。 五、加强对涉药企业和单位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检查。 涉药企业和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健康检查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建立相关人员健康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健康检查表、检查数据、复检项目、数据及结论),并有专人负责;健康检查不合格人员要按规定调离直接接触药品工作岗位。 六、要对上一年度直接接触药品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工作进行认真总结,认真听取企业和单位的意见、建议,不断改进和完善健康检查工作。工作开展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