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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布2009年换发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名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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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换证申请企业: 根据国家局《关于做好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9]75号)、省局《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9年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实施方案》(冀食药监办〔2009〕199号)和《唐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9年药品零售企业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实施方案》的要求,经审查,唐山市新华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医药商场等250家药品零售经营企业符合换证条件,同意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现予公布(名单见附件)。 一、 已换证企业要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守法诚信经营。 二、原《药品经营许可证》到期,未及时换发新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经营企业,应立即停止一切经营活动,原证作废。 三、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加大对已换证企业的监督
检查,对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国食药监安[2009]75号、冀食药监办
〔2009〕199号文件和《唐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9年药品零售
企业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实施方案》要求的,应及时上报市局依法收
回其《药品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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