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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研究决定部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事项委托各市局予以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十二、十三、十九、二十一、二十二、二十四条之规定,经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研究决定,将部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事项委托各市局予以办理,委托期限自201051日起至20101231日止。省局原下发的有关委托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文件,自本次委托之日起即行废止。

委托行政许可事项:1、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体外诊断试剂除外,下同)。2、部分三类医疗器械经营。具体限定品种为:6804眼科手术器械;6815注射穿刺器械;6822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6824医用激光仪器设备;6826物理治疗及康复设备;6840临床检验分析仪器;6854手术室、急救室、诊疗室设备及器具;6858医用冷疗、低温、冷藏设备及器具;6863口腔科材料;6864医用卫生材料及敷料;6865医用缝合材料及粘合剂;6866医用高分子材料及制品。3、《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


添加日期:2010-5-25   浏览次数:338  信息来源: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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