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十二、十三、十九、二十一、二十二、二十四条之规定,经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研究决定,将部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事项委托各市局予以办理,委托期限自2010年5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省局原下发的有关委托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文件,自本次委托之日起即行废止。
委托行政许可事项:1、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体外诊断试剂除外,下同)。2、部分三类医疗器械经营。具体限定品种为:6804眼科手术器械;6815注射穿刺器械;6822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6824医用激光仪器设备;6826物理治疗及康复设备;6840临床检验分析仪器;6854手术室、急救室、诊疗室设备及器具;6858医用冷疗、低温、冷藏设备及器具;6863口腔科材料;6864医用卫生材料及敷料;6865医用缝合材料及粘合剂;6866医用高分子材料及制品。3、《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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